一、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內容
建筑物是指供生活、學習、工作、居住,以及從事生產和文化活動的房屋。建筑物按用途可分為三類:
1、民用建筑:指的是供人們工作、學習、生活、居住等類型的建筑。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部分;
2、工業建筑:指的是各類生產用房和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用房。包括單層工業廠房、多層工業廠房和層次混合的工業廠房;
3、農業建筑:指各類供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,如種子庫、拖拉機站等。
以上三個的合稱為工業與民用建筑。一個單項工程,按照它的構成,可以把它分解為建筑工程、設備及其安裝工程。而建筑工程還可以根據其中各個組成部分的性質、作用做以下分類:
1、一般土建工程:包括建筑物與構筑物的各種結構工程;
2、特殊構筑物工程:包括各種設備的基礎、煙囪、橋涵、隧道等工程;
3、工業管道工程:包括蒸汽、壓縮空氣、煤氣、輸油管道等工程;
4、衛生工程:包括上下水管、采曖、通風、民用煤氣管道敷設;
5、電氣照明工程:包括室內外照明設備安裝、線路敷設、變電與配電設備的安裝工程等。從上面的有關常識可以看出,土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,而工業與民用建筑屬于建筑物范疇。
二、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
1、和解,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,互相溝通、互相諒解,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。
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,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。事實上,在工程建設過程中,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。
2、調解,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、義務發生糾紛,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,通過擺事實、講道理,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,平息爭端,自愿達成協議,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。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,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。
3、仲裁,亦稱“公斷”,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協議,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,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、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。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,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。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,糾紛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,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。
4、訴訟,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,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,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、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。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,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。